《棠陰比事》費參稽,新律初頒法未齊。
多少判官共吟味,按情難準佛蘭西。
注:府縣止理民事,刑訟專司于裁判所,而直隸司法省。明治六年,頒新律綱領,參用大明律、泰西律,然法多未備。判官上事,每吟味其事情,難于判結云云。吟 味,公牘中語,謂審度也。近又由司法省撰《民法》、《刑法》二書,專用法蘭西律,交元老院議之,未及頒行。余俟詳《刑法志》中。